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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供水系统保护的最大范围


条文
6.1.11 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2 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00m2;
        3 公共建筑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
条文说明
6.1.11 在工业厂区、居住区等建筑群釆用一套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的水灭火系统供水是一种经济合理消防给水方法。工业厂区和同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采用一套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应消防给水,经济合理,但对于不同物业管理单位的建筑可能出现责任不明等不良现象,导致消防管理出现安全漏洞,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应考虑消防给水管理的合理性,杜绝安全漏洞。
......
        2 我国目前同一建筑群采用同一消防给水向多栋建筑物供水的项目逐渐增加,但考虑建筑群的分区和分期建设,以及可靠性,在本规范的制定过程中经规范组讨论研究,规定居住小区的最大保护面积不宜大于500000m2;
        3 因建筑管理单位不同可能造成消防给水管理的混乱,给消防给水的可靠性带来麻烦,而且已经有不少的项目出现因管理费用和资金、产权等问题,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问题,为此本规范规定,管理单位不同时,建筑宜独立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6.1.11图示 消防供水系统保护的最大建筑面积
消防供水系统保护的最大建筑面积
提示:
1.居住小区建筑面积其中含相应的配套公建面积。―个消防泵房的供水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00m2。
2.当设置2个供水系统时,消防泵房宜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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